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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逮捕环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日渐由个别试点走向全面铺开。实践证明,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工作机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应当得到推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需要广大检察机关尤其是侦查监督工作者的进一步实践和努力。
  关键词:审查逮捕;讯问;必要性;问题
  近日,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隔15年,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关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本修正案草案提出之前就已经开始实行这一制度,河南省各级检察机关更是坚持每案必问的原则,每一起审查逮捕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都要对每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保证每名犯罪嫌疑人都获得向检察院人员当面陈述案件事实的机会。不仅如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严格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或母)到场参加讯问,以起到感化教育作用,更好地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将其羁押在一定场所的司法行为。因此,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中,既要对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也要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讯问,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防止逮捕权滥用,确保批捕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1、侦查监督部门处于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侦查监督的三项职能的全面履行,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落实,而提审犯罪嫌疑人,则是落实侦查监督的重要一环。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也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未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在审查批捕中如果认为报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存有疑问的,审查逮捕部门可以复核有关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第二项明确要求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但是从该规定出台的背景来看,该规定的主旨在于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成为审查逮捕部门今后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法律依据。
         2、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司法属性的具体体现。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而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审查逮捕是一种司法审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既认真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听取侦查人员的意见,又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居中裁断,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审查逮捕环节的应有之义。
3、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全面复核证据,防止错案发生。审查逮捕需要对公安机关报送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复核,而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又称口供,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证明犯罪事实最直接证据,检察人员除了要审查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外,还应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而对该证据的审查主要途径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承办人在全面阅卷、熟悉案情的基础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可以最大限度的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4、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深入掌握案情,查清和消除矛盾点,确保案件批捕质量。一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核实案件疑点和矛盾点,全面核实案件证据,另一方面,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讯问和交谈,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语气、语速、表情,可以进一步了解其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悔罪表现、精神状态等信息,从而更准确把握每一起案件的逮捕必要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讯问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所说的“色听”。
  5、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同时,还承担着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的重要职责。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时发现漏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纠正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
  二、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已探索和开展多年,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对审查逮捕阶段是否应当讯问及如何讯问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没有法律依据,有人认为讯问是侦查措施,审查逮捕不应当讯问,有人担心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容易造成翻供,影响办案效果,有人认为审查逮捕期限较短,开展讯问工作费时费力,增加了工作量。还有部分办案人员认为只要审查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即可,无需提审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流于形式,而没有真正发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作用。
  二是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部分办案人员仍然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把提审作为查清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在提审时事无巨细,使审查逮捕阶段的提审成为了检察人员的“二次讯问”,浪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近年来,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大幅增长,加之有办案资格的检察官人少、现代化办案装备水平低、提审路途时间过长、车辆紧张等客观情况,确保每案必提确实困难重重。以笔者所在的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4名,2010年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59件251人,除去法定节假日,平均每3.14个工作日要办结一起案件。每一起案件都要审阅案卷、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再加之要亲自到离检察院三十多公里的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可见审查逮捕工作量之大。有时承办人不得不多起案件一起提审或者几名承办人共同提审,在提审时间上不一致,容易造成提审质量不高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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