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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普遍实行直选 民政部官员解读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司长詹成付就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十几年间实现三大转变
  问:“海选”是谈到农村选举时用得比较多的词,它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海选”是东北方言,指农村基层的直接选举,它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一种民主制度,所以又有人把它叫做“草根民主”。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只要年满18周岁、具有村民资格的农民都可以直接参加选举,而不是由村代表或户代表选举;二是从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构成、候选人的推荐到正式选举,结果都由老百姓投票选出。因此它更具直接性、广泛性。
  问:“海选”在农村实施情况如何?
  答:中国自1988年6月1日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至今,已有27个省区市完成了5届选举,广东、海南、云南、重庆等地,由于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届期,也完成了2—3届。目前,全国60多万个村委会几乎都在搞直接选举,只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同而已。
  可以说,十几年间中国的农村基层选举实现了三个转变:即由委任制到选举制,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从民主化程度较低到民主化程度较高的转变。
民主意识是培养出来的
  问:对这几年农村选举中出现的贿选风波,你如何评价?
  答:贿选是民主政治进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制裁。但同时也反映出选票的分量在加大。同时不能因噎废食,农村基层民主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碰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不断完善。
  问:有一种观点说,中国农民素质低,不适合搞民主。你作何评价?
  答:这是懒汉的逻辑。民主素质和民主意识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培养、锻炼出来的。刚开始村民不重视选票,觉着跟自己没关系,出现许多无效票;后来他们渐渐发现选票还真有用,再投的时候就慎重了。民主意识就是这样培养出来的。在基层民主建设中,我们都是实践派。
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时机已成熟
  问:整治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是否存在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
  答:是的。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有一条涉及,比较原则和模糊,对什么是贿选、查处贿选的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我们现在也只能以部门规范性意见的形式出台规定,供地方行政参考。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正确的、合适的以后,就可以纳入立法了,这是个制度积累的过程。
  问:在实际工作中,还有没有遇到法律不够用的情况?
  答:有。由于法律的缺失,对老百姓民主权利的救助也没法纳入司法保护范围。现在的救助渠道就只有信访,因为农村基层选举违法违规的情况很多都与县、乡政府有牵连,农民群众无法从地方政府得到公正,又不可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集中到了少数几个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压力。
  问:这几年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呼声很高,您怎么看?
  答:时机已经成熟。地方法规的实践为村委会选举法的制订奠定了法律基础;十几年的实践,也积累了许多经验教训。这几年法律理论工作者对村委会选举有深入的研究,有的甚至已经写出了100多条的草稿。各方面都有基础,而且由于基层选举事关广大群众,制定成文法律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有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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